陶藝 戶外 公共藝術 文/ 利申芝、xhong
1992年、民國八十一年政府擬法頒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其中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須依規定設置公共藝術品。於此首開以法規明定公共藝術設置之濫觴。隨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建會)在1998年、民國八十七年元月依據本法頒布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讓公共藝術設置有明確的規範與依據。
隨後20年間,以二度、三度空間的雕塑型式,以各式媒材或結合多媒體運用的藝術品進駐到新建的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空間。公共藝術成為建築業界的新話題,也促使相關業者、藝術經紀公司及藝術工作者向歐美日韓等經驗案例作探討研究。相關公共藝術的討論、研討會與書籍出版為數眾多。並在公共藝術的實施中伴隨出各種不同的疑議、解讀與理論定張。其間的思考甚至如此的截然不同:從主張作品本身與周圍環境建築的必要關聯,到跳脫關聯以藉藝術品的設置去提昇改變環境。
陶藝做為戶外或公共藝術的創作媒材是一個有趣的議題。傳統陶瓷的實用性格與耐戶外自然變異條件的特性,讓陶瓷早在公共藝術相關立法之前已經被大量應用於戶外公共場所之建築材料。但是陶瓷的縮收、燒製與困難做大的特性、又讓陶藝家的作品在應用於公共藝術的選擇條件上形成阻礙。前者以延伸傳統建築材料:馬賽克的形式出現於人類歷史中可謂淵源悠長。這樣的材料在藝術創作應用於戶外公共空間:在台灣首見於40年代、藝術家顏水龍先生為台中體育場(1950)、台中太陽堂做的馬賽克向日葵壁畫(1954),以及台北劍潭附近的大型馬賽克壁畫(1960)可說是開啟現代陶藝公共藝術創作的先河。當然在傳統宗教目的的廟宇中的剪黏藝術,以及交趾陶藝術則更可上朔數百年之久。至於1990年宜蘭冬山河親水公園中隨處可見的馬賽克作品則可以說是藉由社區參與以凝聚社區意識的良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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